企业外币利息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及第六条规定,下列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六)国家指定征收增值税项目的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免税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外投资所得红利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要看是否属于“免税”范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居民企业境内、境外设立的机构及场所实行统一核算,不得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您司在境外设立的投资企业的利润不能直接用于抵免国内应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该项所得应计入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可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税收抵扣或减免。
3、对于外币债券的汇兑损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5〕251号)相关规定,金融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相关规定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收益或损失并准确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