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难产假多少天?
二孩妈妈的难产假期刚刚结束,前后历时三年多,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全部补偿! 先说一下结果:二审生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12万余元;返还扣发绩效工资3700元;支付哺乳假工资5万元; 然后说一下过程: 本案件涉及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因为时间跨度较长,经过了仲裁和一审,所以还有程序上的问题值得总结和关注。
一、关于孕期及产前检查费 劳动者主张的孕期及产前检查费1.9万元有产检记录单以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证,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但是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和分娩报销的费用。本案中,虽然被告已为原告缴纳了生育保险,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进行了产前检查并将相关票据交付给了被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产前检查费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生育医疗费用 原告主张的生育医疗费4.6万元有住院病历、费用明细、发票为证,且属于因生育产生的必要支出,故对于原告该项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生育津贴(产假) 庭审中,双方认可原告的生育津贴为12万。
四、关于返还绩效工资(扣款) 在仲裁及一审时,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均提交了一份《财务付款审批单》复印件,拟证明由于李阳旷工,单位扣发了绩效奖金3700元。
二审期间,用人单位提交了该《财务付款审批单》的原件。经本院核对,与原件一致。对用人单位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五、关于哺乳假工资 本案一审认定原告哺乳假的期限为6个月,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2月21日。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哺乳假工资17183.38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我院,主张自己的哺乳假期限应为12个月,即从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阳于2016年8月22日起休哺乳假,并于2017年1月9日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邮寄了返岗通知书。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表明,李阳的哺乳假确已到期,李阳主张其系在哺乳期届满后才邮寄的返岗通知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李阳的哺乳假期限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哺乳假工资38055.56元(120000÷12+1718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