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企业排名第几?
2014年7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正式公布2013年度全国快递业务收入排名, 顺丰、中通、圆通、申通、韵达五家快递公司占据市场份额的60%。其中顺丰市场份额达到19.3%,排名第一; 中通市场占有率达到16.1%,排名第二; 圆通市占8.4%,位列第三。 随后在2015年6月份,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2014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排行,顺丰、京东、邮政三大快递品牌跻身“千亿俱乐部”。
根据资料显示,2014年全行业完成快递业务量163亿件,同比增长46.7%。其中顺丰速运业务量14.7亿件,同比增长50.3%,市场份额从2013年的18.9%提升至19.3%,稳居行业第一; 第二名是京东快递,业务量为13.8亿件,同比增长66.9%; 第三名是邮政速递,业务量为12.6亿件,同比增长38.3%。
到了2018年7月份,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8年上半年全国广告业生产经营情况》显示,快递行业营收前五名的公司分别是:顺丰、通达系(申通、圆通、中通)、韵达、邮政、汇通。
其中顺丰营收288亿元,市场份额约为10.2%,继续蝉联行业第一; 通达系四家公司营收总体相比去年减少近200亿元,市场份额也从去年的23.9%下滑到21%。
所谓企业排名,实际上是指企业规模。确定一方当事人的企业规模,应以该方当事人企业住所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偏远地区”没有定义,审判实践中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2003年5月,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工业、建筑业、商贸等行业,确定了划分大中小型企业的具体标准。企业规模和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经常变化的。因此,一方当事人在起诉主张适用督促程序时,应当提供包括企业规模和住所地在内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受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决定适用督促程序。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督促程序是简便的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适用督促程序无需经过开庭审理的程序,同时,支付令还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公民或者双方当事人都为企业,而且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经济困难的,或者双方当事人都为企业的,但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偏远地区的企业的,应当鼓励当事人尽可能适用督促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现纠纷的高效、便捷解决;对于其他情况,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程序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