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如何做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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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有企业的性质属于工业类,目前国家对我们企业有税收和利润上的补贴,所以从盈利上来讲我们是亏的,但是从社会效益上来讲我们是赚的,因为解决了就业问题,对国家民生有一定贡献。 我们的业务开展主要是通过国开行等银行信贷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然后以公司的应收账款、存货、应付款等进行贸易融资,融来的资金用于采购原材料(如钢铁),然后生产出来卖给施工单位,这个时候就会形成应收款项;

我们和国外供应商之间的交易一般采取的是月结的形式,但是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提前预付或延期结算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货物交付完毕后90天会进行对账,确认无误后,国外供应商会将发票和提货单等材料给我们,我们收到后交给国开行入账。当然在贸易过程中也会出现信用证这种非现金支付方式,但是使用的机会比较少。 在日常的业务操作中,可能由于买方市场的原因,有时我们会出现垫资交易的现象(也就是买方先付清货款,但是我们没有按时交付货物或者仅部分供货的情况,这种情况很少发生且是有罚息的),不过这种情况下我们都是对国有大型施工企业进行供货并且能按时足额供货。

除了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外,我们还会利用自己的银行信用(即以公司名义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向银行贷款,购买原材料,然后再卖产品获取收益。虽然这样操作会造成资金的循环,产生利息支出,但贷款所产生的收益远远大于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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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做贸易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还必须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报批等。

国有独资公司进行贸易等重大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否则,如果导致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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