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可以办幼儿园吗?
国家有关部门在居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规划指标中都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规定之中,1994年2月1日建设部令第27号发布的修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就规定住宅小区必须配建幼儿园。但由于有些地方没有把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纳入硬性规定,有的地方虽有规定,但没有硬指标,因此,一些开发单位在建设居住小区时,有的没有建设幼儿园,有的随意变更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在建工程,甚至将规划中的幼儿园用地挪作他用。为此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关,切实搞好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并在有关规划中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明确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其他有关部门也要配合,保证规划落实到位。为了推动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使用,国务院1996年10月颁布的《若干意见》中,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城市开发建设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必须兴办成合格的幼儿园”。
在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产权归属问题上,由于各地在这一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规定的不明确,在解决小区孩子入园问题时,出现了园所被开发商卖掉、租出去做他用的问题。1997年12月,为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针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产权问题,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小区配套幼儿园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验收应该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实施”,“小区配套幼儿园除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外,原则上应回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用于举办为小区服务的普惠性幼儿园”。该《意见》还就小区幼儿园的管理作了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