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工会如何处理?
首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程序开始以后,其财产不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了,也就是说不属于公司所有了。所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后,对属于全体债权人的资产,应当依法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36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前,管理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债务人有义务向管理人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37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之后,优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等。
其次,我们来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工会在法律上如何定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9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案件审理中的权利主体。而《企业破产法》第51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可见,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由管理人确定的。 所以,实际上管理人通过制定相关规则来确定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和医疗费)在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和解进程中的具体清偿顺序和比例。
关于职工工资的支付问题。 我们注意到,在企业破产程序启动时,如果企业处于停止经营状态的,一般不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等费用,因为此时职工已不再提供劳动。但是,如果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时尚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则有可能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下的职工工资,显然应当优先清偿。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指的职工债权的范围仅限于员工依法获取的工资和医药费,不包括福利待遇。理由在于,企业一旦破产,意味着企业经营资格丧失,任何生产经营行为均被禁止,当然也包括终止职工的福利待遇。
最后,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当企业资不抵债陷入破产境地时,作为弱势群体的职工应该怎么做以最大化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知道,在经济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某企业作为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给乙方,随后乙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申请保全甲方银行存款。
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但甲方无力支付。于是,乙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然而,司法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境况:甲方的供货商较多,多数供应商为了及时收回货物价款,也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选择与甲方协商解决,双方达成协议由甲方分几次或几年时间给付欠款本息。在这种情形下,虽然甲方没有实际支付,但乙方已经收到了甲方支付的预期利息,甚至高达本金的利息,这种情形下,是不是等于乙方实现了全部债权呢?显然不是!
本案中,乙方其实只收到了利息,而本金仍然是没有收到的,并且,由于甲方没有足够的现金偿付借款,其所有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等)都已被查封,冻结,乙方将来可能收不到钱的事实是完全存在的。
对于债权人而言,不能仅仅关注于己方债权能否实现,还要兼顾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问题。否则,将会导致个别债权得到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无从实现的后果。在破产程序中,劳动者的权利应当优先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