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支出能抵扣吗?
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款,应记入财务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所说的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实际发生且不得超出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税收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的支出。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内容:
1、该费用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已经或者应当支付给有关对象的货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该费用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联,企业所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必须是为取得经营活动和其它业务活动的收入发生的,具有目的性、因果性、配比性和相关性,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有关对象之间进行配比;
3、该费用必须实际支付给了有关对象,企业虽发生了上述与实际取得的收入有关联的费用,如果未实际支付给有关对象,也不得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另外,税法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相关部门规章以及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不允许企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同时,为了正确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提高费用支出的透明度,防止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防止费用支出用于投资和福利性开支,税法要求企业必须有合法凭据才能进行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真实,实际,有合法凭据的费用支出是可以据实扣除的。具体到贷款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除企业为个人垫付的可依法扣除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按规定经批准在税前核销的损失外,企业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和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都可以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