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如何变成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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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其实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出资在中国设立,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经营的企业。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必备特征。缺少任何一项,就不可能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根据上述条款,要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国法人身份的自然人作为股东(或合伙企业);

2.一个以上外国自然人或外国公司作为股东(或合伙企业)。 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格,法律没有限制。无论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成为中外合资经营的投资者。只是对于某些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3.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 对于生产型的外资企业,其厂房等设备应当具备;对于服务型企业,其经营场所和相应设施应当具备。 成立一家合营企业还需要具备一些具体的程序性条件,比如: (1)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介绍、市场预测和投资规模与资金筹措方案。

(2)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3)提交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到位证明。

(4)提交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成员任职证明。

(5)提供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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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过程,如果各项交易实质上是一揽子交易,应当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如果关于一揽子交易的原则表明多次交易事项未满足一揽子交易的条件,则应当对每一次交易进行个别会计处理。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股权应当分别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和《关于废止部分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解释和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号)关于丧失控制权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子公司其他股东增资,原股东不按照比例增资,原股东按照增资后的比例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子公司增资,原股东增加投资,按照原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大于原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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